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托兒所改制幼兒園所涉變更商品類別及商標圖樣疑義(商標法§38)(103/10)

主旨:有關函詢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其註冊商標變更商品類別及商標圖樣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您000來函。

二、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註冊後即不得變更,為商標法第38條前段所明定,其規範意旨,主要在於避免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變更,造成商標權效力範圍之實質變動,進而影響在後申請人或其他使用人的權益,故明文規定註冊後不得變更,合先敘明。

三、有關托兒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改制為幼兒園,其註冊商標圖樣英文名稱得否從「kindergarten」、「nursery」、「child care center」變更為「Preschool」一節,經查外文「kindergarten」、「nursery」、「child care center」分別為「幼稚園、幼兒園」、「幼兒室、托兒所」、「托育中心」等之意,與「Preschool」係「學齡前學校;(二到五歲孩子的)幼兒園」之意未盡相同。依本件來函所指,商標權人係依據「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幼兒園辦法」改制其提供服務之營業型態及規模為「幼兒園」,核該辦法明訂幼兒園之設立條件,及其組織與人員資格;申請改制之期限,及其屆期未獲審查通過者,廢止原設立許可及註銷設立許可證等規定。是以,托兒所及幼稚園業者改制為「幼兒園」,應依該辦法規定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符合該辦法之規定,始許可設立幼兒園。其改制前後所依據設立許可之條件、經營型態及提供服務之內容、性質並非相同,改制前後外文所指示的來源亦有差異,是其外文變更將影響商標權效力範圍,依前揭法條規定應不得變更。商標權人如欲以含有外文「Preschool」之商標取得商標權,宜另案申請商標註冊。

四、有關註冊商標原指定使用於第43類之托兒所服務,得否變更為第41類之幼兒園服務一節,按第41類幼兒園、幼稚園等服務,係以提供幼兒啟蒙階段的教育服務為目的,第43類托兒所服務,則係以提供幼兒照顧為目的,二者服務所滿足消費者之需求並不相同,其指定托兒所服務與幼兒園服務性質並不相當,業者若不僅提供幼兒照顧服務,並已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規定,獲許可設立幼兒園,欲於「幼兒園」服務取得商標權,自宜另案於第41類申請商標註冊,以保障商標使用人之權益。

  • 發布日期 : 103-10-15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7
  • 瀏覽人次 : 27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