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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會活動中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是否涉侵害商標權(商標法§68、69)(103/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9 月23 日

主旨:有關貴府辦理「2015台灣燈會」所使用「台中喜羊羊」文字是否涉侵害商標權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府000字第000號函。

二、商標權人於取得商標權後,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除去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並可主張民事及(或)刑事責任,為商標法第68條、69條、70條、95條及97條等所規定,且註冊商標的排他保護範圍,並可及於他人使用近似的商標,及將商標使用於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等情形。

三、按臺灣燈會雖為政府機關為慶祝元宵節所辦理之活動,惟該等活動為達經濟效益,常結合民間資源而有民間廠商贊助及現場販售商品等商業行為,是該等活動文宣廣告,若為相關標示並足以讓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自仍屬商標法所規範之商標使用行為。有關貴府辦理「2015台灣燈會」所使用「台中喜羊羊」文字是否涉侵害商標權一節,應以有無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之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等因素加以判斷,就「台中喜羊羊」一詞與2015燈會活動相關資訊,細究其詞雖係以「台中」、「喜洋洋」及「羊」等概念所形成,惟若他人之註冊商標係創意性文字,已為消費者所認識,則使用於商業性活動時,並無法排除相關消費者產生聯想而有誤認二者使用人存在授權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之可能性。是本局建議,貴府對「台中喜羊羊」一詞使用於燈會活動若產生疑慮,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下,則應避免使用為宜,以免商標權人主張權利而涉侵權爭議。至於商標侵權與否之認定,係屬於司法機關的權責範圍,須由司法權責機關參酌當事人雙方主張之事實、檢送之相關證據資料、使用人之主觀意思,並依一般社會通念、消費者客觀認知等相關事證綜合判斷。

  • 發布日期 : 103-09-23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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