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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徽申請商標註冊相關疑義(商標法§35、§63)(103/1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2 月22 日

主旨:有關貴校校徽申請商標註冊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校000字第000號函。

二、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為商標法第35條第1項所規定,貴校業已就來函所述核准審定案件繳交註冊費,是於該等商標註冊公告時起,除有被撤銷或廢止其註冊等情事,自以所申請的商標於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的保護。

三、商標註冊後,負有使用義務,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本局可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該商標之註冊。而所謂商標未使用或停止使用之情形,包括單純商標不使用,或實際使用之商標與其註冊商標不同等情形。至為配合產品包裝設計等需要,變換商標文字字體、顏色或加附記簡單線條裝飾等,只要依社會一般通念不失其同一性者,仍可認為有使用該註冊商標。另於商業交易型態上,常見在同一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多商標之情形,如商標權人取得多件註冊商標,得於其指定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併同使用,仍符合註冊商標使用之規定。

四、有關貴校校徽使用字體及校徽組合,與原申請商標不同是否涉廢止或須再行申請相關問題,因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同,可使用及排他之範圍亦不同,且註冊商標有無使用須經廢止案審理程序以為斷。本局為提醒及輔導商標權人正確合法使用註冊商標,訂有「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詳附件),貴校得參酌該注意事項及例示,就實際於各商品或服務所使用之商標型態,判斷是否符合註冊商標使用規定或須再提出申請。

  • 發布日期 : 103-12-22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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