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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武山」得否申請註冊

主旨:有關所詢「太武山」地名得否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申請註冊之商標整體必須具有識別性,且無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事由,方得獲准註冊,分別規定在商標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例如商標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或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或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為不具商標識別性之情形,其判斷須結合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綜合考量。又例如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或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等,不得註冊。基此,商標有無不得註冊之事由,須有具體商標申請註冊案,由本局指定商標審查員進行實體審查後,才能確認是否核准註冊,合先敘明。

二、所詢「太武山」雖係地理名稱,惟該地名是否不具識別性,應考量其與指定使用之具體商品或服務間,有無表示商品的製造地、生產地,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來源地,或服務的提供地等不具識別性之情事,來加以判斷。倘若在具體個案中,因該地名與指定使用之具體商品或服務間並不具關連性,而具識別性者,仍須審酌是否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其他不得註冊之事由,加以判斷;又所詢「太武山」盛產植物「一條根」,故該地名可否註冊於含有一條根之相關產品一節,蓋所謂「含有一條根之相關產品」其涵義廣泛,除無從加以判斷外,上述所詢事項皆已涉及個案商標申請案件之審查,並非得為函釋之範圍。故宜自行檢視上揭法令規定,並至本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前案已註冊或申請在先商標之情況,進行了解判斷有無不得註冊事由。

三、另按「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為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明定。是縱然他人以「地名」為商標,因註冊而取得商標權,第三人仍得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以該「地名」來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產地,此種方式的使用,並非利用他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並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04-11-2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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