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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圖形得否申請註冊

主旨:有關所詢「家貓頭部圖形」及「整隻家貓圖形」得否申請註冊商標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申請註冊之商標整體必須具有識別性,且無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事由,方得獲准註冊,分別規定在商標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例如商標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或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或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為不具商標識別性之情形,其判斷須結合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綜合考量。又例如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商標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或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等,不得註冊。基此,商標有無不得註冊之事由,須有具體商標申請註冊案,由本局指定商標審查員進行實體審查後,才能確認是否核准註冊,合先敘明。

二、所詢「家貓頭部圖形」及「整隻家貓圖形」得否獲准註冊商標,涉及個案實際商標申請案件之審查,依前揭說明並非得為函釋之範圍。請自行檢視上揭法令規定,並至本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前案已註冊或申請在先商標之情況,進行了解判斷有無不得註冊事由。

  • 發布日期 : 104-11-2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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