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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品牌商標被台灣地區某家公司搶先註冊(105/1/17)

一、我國商標的保護是採註冊保護與屬地原則,即商標在我國取得註冊後,商標權人可以依法限制別人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範圍內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如果自大陸進口販賣的商品,不是在本局取得註冊的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授權產製的商品,有可能被控商標侵權而負有民事及(或)刑事的責任。

二、但為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避免企業或廠商剽竊他人創用的商標而搶先申請註冊,商標法明定此種情形為商標不得註冊的事由;例如申請人因為業務往來、契約等關係知道他人先使用的商標,如果沒經過他人同意就拿來申請註冊,依法即有撤銷商標註冊的可能。

三、有關大陸品牌商標被台灣公司搶先註冊問題,可以檢具相關理由及具體事證,依據異議或評定程序對該商標提起撤銷註冊,以確保商標所有人的權益。異議(評定)申請書或申請須知電子檔請至本局「爭議案件申請表格」網頁下載利用。如果在進口時,該商品上已有前述商標的揭示,有構成商標法第97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進口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仿冒品的刑責可能性。但是在具體個案中有沒有構成商標侵權,須由司法權責機關就行為人犯罪之故意等主觀要件及參酌各項相關事證綜合判斷。

  • 發布日期 : 105-01-17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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