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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後得否申請延展註冊(105/2/25)

一、依公司法第24、25條規定,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外,並非一經解散(或廢止登記),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必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的法人人格始行消滅。另公司受破產宣告者,該公司法人格尚未消滅,宜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5條規定,認破產宣告之公司,於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經濟部102.2.8經商字第10202402900號函釋參照)經法院宣告破產,或者因為合併或分割而解散的公司,應由繼受權利人或破產管理人提出延展申請;如因其他原因辦理解散的公司,由清算人依照商標法第34條規定申請延展商標權期間。

二、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於公司解散後,完成合法清算,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及為清算終結登記者,則公司法人人格歸於消滅,其商標權因為沒有權利歸屬的主體,而失所附麗。又公司已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但嗣後發現尚有應清算的事項漏未辦理,清算人應先向法院聲請撤銷原清算完結備查後,續依商標法第34條規定申請商標權期間延展,並進行有關商標財產權的處理事宜。(經濟部101.8.13經商字第10102105780號函釋參照)

  • 發布日期 : 105-02-25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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