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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水貨的商標權與著作權等相關問題(105/1/29)

一、商標權部分:
商標在取得註冊後,商標權人可以依法限制別人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範圍內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如果沒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商標使用人可能會因為商標侵權而負有民事及(或)刑事的責任。但對於真品平行輸入,則規定不受商標權的效力所拘束,主要是因輸入的商品,若由在我國註冊的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或經其同意的人行銷於市場,亦即該商品並非仿冒品或膺品,若未為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直接以原裝銷售時,因其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並未被破壞,不致使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的信譽發生損害,所以不會構成商標侵權。本件如確認所販售的商品,確實是在我國註冊的商標權人產製的商品或是其同意行銷於市場的商品,且以原商品進行銷售,並未作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則販售該等商品行為,可能不會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至於代理商是否取得商標權?可否要求商品下架?須依權利人主張的事證與理由,由法院判定。

二、著作權部分: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也就是著作權「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不管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只要將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輸入國內,原則上都必須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但這個規定是適用於所謂「著作權商品」(如: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的輸入行為,如果輸入的商品雖然含有著作(例如床單、服飾上可能印刷的美術或圖形著作),但商品上的著作並非該商品的主要用途,那麼這些商品就不是「著作權商品」。又如果廣告文宣是自己拍攝原物照片,是否侵害著作權一節,如果該商品之外觀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行為,一般而言,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利用人應取得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惟如果利用攝影或美術著作的結果,對於該等著作本身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並無影響,應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而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三、著作權法與商標法保護的權利本質有異,因而對「真品平行輸入」的規定不同,二者並無衝突問題。此外,商標或著作權侵權的認定,係屬於司法機關的權責範圍,須由法院依職權參酌相關事證就個案綜合判定。

  • 發布日期 : 105-01-29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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