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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銷售商品的商標作為廣告圖片,是否違法問題(105/3/17)

一、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的使用態樣,可分為:描述性合理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其中所謂的指示性合理使用,係以他人的商標指示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亦即,是利用他人商標來表示自己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內容相關的必要訊息。而判斷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應考量行為人的使用是否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使用他人商標是否為必要的行為,以及其使用的結果是否造成相關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且包含有無使消費者誤認二者商標指示的來源間存在有授權、贊助等關係的情形,皆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存在的因素綜合考量。

二、如以自己銷售商品的商標作為廣告圖片,而所販售的商品確實是標有他人商標的真品,依消費者認知,僅係用以指示他人的商品,可能有前揭法條規定的適用,但廣告單內的商品是否確實為他人的商品,而得主張合理使用的抗辯,宜由司法機關加以審認。應特別注意,使用他人商標作為廣告時,先要確認他人商標所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未遭受破壞,如果不是來自他人商標的商品,使用他人商標即有可能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情形,即無法符合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抗辯事由,而有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可能。

  • 發布日期 : 105-03-17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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