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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促請修改法律,避免有心人士取得商標登記地址問題(105/5/31)

一、基於商標資訊透明化的原則,商標專責機關應備置商標註冊簿,登載商標註冊、商標權異動及法令所定的一切事項,並對外公開,此為商標法第12條第1、2項所明定。

二、商標權的維護與商標在商品或服務市場上實際使用的情形息息相關,所以,商標註冊簿及本局網頁公開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住居所或營業所地址,可便利第三人透過前揭資料與商標權人取得聯繫。例如:

(一)申請人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第13款等但書規定,尋求商標權人的同意,以取得商標並存註冊。抑或在實際使用商標於交易市場前,先向商標權人取得專屬或非專屬授權,甚至是進行商標權的移轉等。

(二)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為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廢止商標註冊事由之一,將有助於第三人據以查證特定註冊商標有無實際使用等事實,避免商標權人長期不使用仍獨占商標權,復妨礙他人申請及使用的權益。因此美、日、歐等各國就商標權人的註冊資訊,也都詳細登載於網路上供公眾了解。

三、綜合考量對商標權人個人資料保護的私益,以及前揭公益目的之達成,本局已儘可能採行對當事人影響較小的手段。況商標代理人並非強制委任機制,本件建議僅在商標註冊簿及本局網頁上公開代理人地址,而不公開商標權人地址,與執行商標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相左,恐無法達成上述公益目的。

  • 發布日期 : 105-05-31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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