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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人或其同意之人認定的疑義(105/02/26)

一、按商標註冊的主要功能,是用以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附有商標之商品若係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所使用,並投入市場交易流通者,則無論流通於國內或國外市場,原則上並未破壞或妨害商標所表彰來源及商品品質的功能,也不會有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自不違反商標法保護註冊商標權益之目的。故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明文承認真品平行輸入之正當性。至於條文中之「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係指在我國依法取得註冊的商標權人,或所製造、銷售的商品係經我國商標權人同意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

二、本件所詢案例中,國外商標權人甲之附有A商標商品,若欲流通到我國內市場,則A商標商品必須是經我國註冊商標權利人乙同意流通於市場的商品,且沒有發生變質、受損,或有致A註冊商標信譽受損等情事,方得引據前揭第36條第2項規定主張不侵權之抗辯。但商標侵權案件,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之事證,包括當事人的主張,行為人有無侵權故意、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是否同一或類似等事實綜合進行判斷,且會斟酌社會一般通念及市場實際交易習慣等進行判定,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05-02-26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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