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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有效期問題(105/4/20)

依商標法核准註冊的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取得商標權,並享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第一次給予商標註冊保護期間為10年,商標權人可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10年,且無延展次數的限制,故商標權具有永續權利的屬性。另商標權訂有一定存續期間的規定,主要因註冊商標如果確實沒有在市場上使用,為避免阻礙他人進入市場而申請註冊商標的需求,且基於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及促進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給予商標權人考量是否需延展註冊,如商標權人不欲延展註冊,表示不再有使用該商標之必要,商標權即自該商標權期間屆滿後當然消滅。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國家也都是如此保護規定。

  • 發布日期 : 105-04-2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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