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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申請中或已審定的商標,是否構成侵權?( 105/11/10)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第三人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類似於註冊商標的商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時,事先應得到商標權人的同意,否則可能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申請中或已審定的商標在未註冊前,固無法主張商標權提出告訴,但如果無法證明在該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善意先使用(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參照),該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後,仍有構成侵權的可能。

  • 發布日期 : 105-11-1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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