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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案名稱」是否為商標使用?(105/5/26)

按「建案名稱」僅係用以表示建築物本身,若無系列性使用而達到指示提供建築物之營建、施工或買賣等特定服務來源之作用時,並不當然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識別功能。而房屋等不動產建物本身,依本局行政分類(尼斯協定國際分類),並不屬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類別,而係與第37 類「建築物之建造;修繕;安裝」、第36 類「不動產業務」及第42 類包含「建築設計、室內設計」等提供的服務類別相關(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 條之商品及服務分類表參照)。因此,單就「建案之名稱」,尚無從判定他人以該名稱所欲表彰的服務類別為何,應就其實際使用情形,依消費者的認知係用以表彰上述何種服務以為斷。

  • 發布日期 : 105-05-26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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