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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是否可以於廣告上,標示所經銷商品之註冊商標?(105/11/11)

如果網路拍賣平台銷售的產品,於網頁中逕行使用他人的商標或官網圖片文字,是否涉及侵害商標權一事,依司法實務相關見解,法院(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829號民事判決)認為被上訴人並非將註冊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使用,而係基於經銷商身分,適度據實標示註冊商標圖樣於鞋子廣告上,意即,行為人如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以他人的商標用來指示他人商標的商品,則商標指示來源的功能未遭到破壞的情形下,即不受該他人商標權的效力所拘束(相當於現行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的指示性合理使用);亦有法院(參照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認為被上訴人於系爭商品旁適度標示系爭商標,以行銷系爭商品,應適用權利耗盡原則,未違反商標法第68條第3款的規範,不構成商標權的直接侵害。最近法院的中間判決(參照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3號民事中間判決)認為,國內商標權人於真品平行輸入於「真品本體」上不得主張商標權,不應擴張至進口商基於銷售平行輸入真品之需要,而在「真品本體」以外進而使用商標權人之商標之行為(例如在網路陳列附有商標之真品影像販售,或於平行輸入真品之廣告使用商標權人之商品),被告於銷售網站或「臉書」之網頁陳列附有系爭商標之「真品影像」或使用系爭商標進行廣告之行為,因均非附有系爭商標之平行輸入「真品本體」,基於衡平消費者之市場自由競爭利益與維護商標權人合法權益,被告該等行為即不得主張有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是就該部分原告仍得主張商標權。惟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係由法院依具體個案當事人的主張、商標使用態樣等綜合判斷,僅提供法院於類似案情之判決參考。

  • 發布日期 : 105-11-11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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