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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引據他案異議不成立之判決,申請撤銷已確定成立的異議處分或退還已繳納之註冊費(106/2/22)

一、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10條第1項規定: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之時起,依送達之內容發生效力;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又如未於法律救濟期間內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救濟,即發生行政處分確定的效果。您所舉的註冊第○○○○○○○○號「○○○」商標(以下簡稱「該商標」),先前因違反當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經本局以中台異字第△△△△△△號異議審定書撤銷其註冊,該處分經送達後,商標權人並未於訴願期間內提起訴願,已確定發生撤銷註冊的效力。

二、至所舉另案註冊第□□□□□□□□號)「□□□」商標的異議不成立案,與先前遭撤銷註冊確定的註冊第○○○○○○○○號商標是兩個不同的註冊爭議案,兩造據爭的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以及使用的事實狀態各不相同,雖經異議不成立後,智慧財產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基於商標審查個案拘束原則,並不會因此改變第□□□□□□□□號商標遭撤銷註冊確定的結果。

三、本件如果您認為有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適用,考慮申請撤銷本局中台異字第△△△△△△號異議審定,請注意同條第2項「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逾5年不得申請」的除斥期間規定,否則可能因該異議審定係於98年間作成,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至今已經超過5年,而有行政程序法第129條規定駁回的情形,併予說明。

四、商標註冊費是商標權人依法取得商標註冊所須繳納的費用,商標權人繳納商標註冊費後,除了有規費法第18條溢繳或誤繳規費的情形外,並不會因商標涉有不得註冊事由被撤銷註冊而退費。

  • 發布日期 : 106-02-22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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