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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神明的名稱或圖案可否申請商標(106/5/15)

一、有關寺廟/神明的名稱或圖案,如可以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並可以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可以申請商標註冊取得保護。註冊後,他人如果沒有得到商標權人的同意,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有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可能的行為,商標權人才可以依商標法第68、69條及第95、97條規定,主張他人應負民事及刑事責任,先予說明。

二、但寺廟或神明名稱,業者可能只是用來表示其販賣商品或服務本身有關的相關資訊,就不能由特定寺廟所專用,甚至他人應有合理使用的空間。本局對於團體或組織名稱、習見的宗教神祇、用語與標誌,均訂有相關審查原則,有關您來信所問的各種情形可否註冊為商標,分述如下:

(一)寺廟名稱:如以寺廟名稱作為商標,要看該名稱是否可指向單一的申請人,若全國只有一家,而不會與別家混淆,可單獨以寺廟名稱申請註冊,但如果有多家相同名稱的廟宇,則無法產生識別來源的功能,即不能單獨以寺廟名稱獲得註冊。實務上,若以「地名+寺廟名稱」申請註冊,而在該地僅此一家,且經長期或大量使用,已具有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得核准註冊。

(二)神明名稱、圖像:如果是以習見的宗教神祇名稱或圖像作為商標,因為是民間宗教與祭祀習俗普遍使用的圖形或詞彙,具有特定意涵,給予消費者的印象通常只是一般祈願或裝飾的文字、圖形,並沒有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不能作為商標註冊。但如果神明圖像經設計後,如以Q版設計或繪製意匠特殊,已脫離單純祭拜神佛或祈願的用途說明時,則可作為商標註冊。

(三)建築外觀或大門外觀:提供商品服務場所外觀或其重要特徵的圖形,為商品或服務本身的說明,必須經過長期廣泛使用,讓消費者印象深刻才能取得識別性。但經特殊設計,或外觀設計脫離純粹表示商品或提供服務本身相關的說明時,應提出實際使用並已為申請人的識別標識等事證後,可作為商標註冊。

(四)神明加持:神明的加持如果是屬於特定的技術名稱,而該名稱是技術的直接明顯說明,容易讓人明瞭該技術內容,其他業者也需要使用的簡單、明顯、直接的用語,為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說明,不能作為商標註冊。

三、目前我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保護範圍包括:專利法(發明、新型、設計專利)、商標法(商標、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團體標章等)、著作權法(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等多項內容。但保護的標的及內涵各不相同。本件依您來信所詢的問題,例如以寺廟外觀照片製作明信片、或以寺廟名稱及門神圖案製作磁鐵等多項文創商品,在廟方未取得商標權註冊之前,亦可能涉及著作權的保護問題,必須就實際製作的商品有無侵害廟方的著作權而定,而廟方對於門神圖案是否享有著作權,則宜由廟方舉證並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加以認定。

  • 發布日期 : 106-05-15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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