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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名稱與註冊商標名稱近似問題(106/5/25)

一、商標與協會團體名稱的保護目的及功能不同,但如「明知」是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的文字作為協會團體名稱,有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或有減損該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的可能時,依商標法規定,該等情形視為侵害商標權,行為人應負商標侵權民事責任 (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規定參照)。所以,如果依前述規定,要求協會變更至不混淆的名稱,必須要先證明自己的商標已達著名,由法院就協會團體登記、商標註冊及著名的時點等事實綜合考量,合先敘明。

二、來信所提到的「○○○」商標部分,依本局目前商標註冊登記資訊,該商標係由△△△公司指定使用於「可下載之電腦應用軟體」商品,取得商標註冊。至於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涉及前述商標是否著名、以及協會名稱與著名商標中之文字是否「相同」、二者經營的業務範圍有無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或減損該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的可能等事證加以判斷,而且商標註冊取得使用權利的範圍,與他人協會登記目的不同,須有「明知」的主觀意圖才會構成侵權行為,事屬司法機關權責判定範疇,非本局透過函釋得以判斷。況前述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可下載之電腦應用軟體」商品與所附第□□□□號商標申請案指定使用於第41類的服務,依行政審查觀點,非屬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併予說明。

三、惟以上是從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說明註冊商標與協會名稱衝突時的解決方式,若註冊商標尚未達到「著名」的程度而無從援用時,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312號判決與103年台上字第2158號判決的意旨,考慮透過民法或公平交易法等規定主張權利。

  • 發布日期 : 106-05-25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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