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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性合理使用的適用(106/6/7)

一、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所謂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以他人的商標指示該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也就是利用他人商標指示他人商品或服務來源,藉此表示自己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內容相關的必要訊息。所以判斷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應考量行為人的使用是否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使用他人商標是否為必要的行為及其使用的結果是否造成相關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包含有無致使消費者誤認二者商標指示的來源間存在授權、贊助等關係的情形,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存在因素綜合考量以為斷,合先敘明。

二、您所敘述的於活動宣傳物上印上協力舉辦活動公司的商標,如果標示商標的方式,只是使消費者得知該公司也有參與舉辦的活動,應認為有前揭指示性合理使用的適用,但是如果標示的方式已經超過商業交易習慣,例如將該公司的商標予以大範圍的方式標示,而看不見主辦單位或僅以很小的字體標示,可能個案上仍會就實際標示情形,有無意圖攀附他人商標的商譽而致影響公平競爭秩序的情形,由法院判斷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三、如果舉辦抽獎活動,於宣傳物上印上抽獎禮物的商標,作為抽獎活動本身的說明時,依一般社會通念,使用他人商標的標示方式,如果所列贈品獎項確實為他人商標的真品,依消費者認知,僅係用以指示他人商品作為贈品的內容及來源者,應有前揭指示性合理使用的適用,但是貴公司宣傳物內的商品是否為他人商標的商品,非本局依法得以認定的範疇,有關主張合理使用的抗辯,宜由司法機關審認以為斷。特別應注意,使用他人商標商品作為贈品時,首要確認他人註冊商標所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未遭受破壞,亦即,如果非來自商標權人的商品者,使用其註冊商標即有可能致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情形,即無法該當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抗辯事由,而有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可能。

  • 發布日期 : 106-06-07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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