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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能否使用地名(106/4/11)

一、商標應具有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在申請ㄧ般商標註冊的情形,商標如果只是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名稱或標識所構成,審查時又未提出已於市場上長期大量使用,而能夠使消費者認識為指示來源的證據資料,通常以該商標不具識別性,予以核駁。含有地名的商標,如果經過設計後具有識別性,也有可能取得註冊,但是商標圖樣中有可能使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的不具識別性部分,因不能單獨主張權利,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但某一地名如該地理區域內的商品具有特定的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則「產地」可以成為標章所欲證明的事項,消費者可藉由該標章來區辨商品或服務是否經證明源自於該地理區域,並由具有證明能力的人取得產地證明標章權,如「池上米」;前述情形的「產地」名稱也可能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例如由當地農會取得註冊後,可提供當地的農民共同使用。

二、至於您所稱商品包裝上有古坑咖啡等字眼是否可行一事,查來文所舉的「古坑咖啡」字樣,已由雲林縣古坑鄉農會取得註冊第1411526號產地團體商標於「產自於雲林縣古坑鄉之咖啡、未烘過的咖啡、咖啡豆」商品上,建議您如未得到商標權人的同意,應避免使用相關字樣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以減少侵權的爭議。但如果是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忠實的描述商品的生產製造地,如「來自古坑的咖啡」等,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而不受拘束,通常標示的方式應作為商品的相關說明資訊。另以地名做為產地的標示,而實際上並非該產地的食品或商品時,可能會有違反相關虛偽不實標示的規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商品標示法第6條第1款規定參照),併予說明。

  • 發布日期 : 106-04-11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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