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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人可否禁止商品轉售及控制市場價格(105/12/16)

一、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是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的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二、有關您詢問販售商標擁有者出售到市面上的商品,購買後再進行轉售,是否造成侵權一事,依前點說明,如果您販售的商品確實是在我國註冊的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的人產製的商品,或是經其同意行銷於市場的商品,並且您是將原商品進行轉售,未有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時,販售的商品為所謂的「真品」,應不會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至於實際銷售的商品是否符合前述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或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係由法院依具體個案當事人的主張、商品販售情形等綜合判斷。

三、另所述許多廠商因為售價原因,對販賣者行使商標權來進行禁止商品轉售及控制市場價格的動作,是否為合法行為一事,商標法未對商標權人前述有關售價行為加以規範禁止的規定,惟公平交易法第19條規定:「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同法第40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第19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是所詢情形,如符合上開限制轉售價格的情形,可能構成限制競爭行為,係屬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可請逕向該會服務中心洽詢。

  • 發布日期 : 105-12-16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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