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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有「贈品不得轉售」、「非賣品」的物品,上網轉售會不會侵害商標權(106/10/17)

一、著作權法與商標法保護的權能不同;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的權利(詳著作權法第22條),如果是合法的重製物所有權人,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之,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商標權人專有在註冊指定商品或服務使用註冊商標,且排除他人未經同意使用而有致混淆誤認之虞的權利(詳商標法第35條)。所謂「商標之使用」,商標法第5條定有明文,指基於商業交易之目的,向市場促銷或銷售其商品/服務等情形。除了商標法第36條不受商標權效力所拘束的例外規定外,商標排他使用的權能,主要係指他人在商品或服務交易過程中使用商標的行為,應經商標權人同意,合先敘明。

二、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的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應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而禁止該商品嗣後轉售。亦即,商標權於第一次放入市場銷售時已經耗盡,二次行銷或消費者的使用或轉售,不受商標權效力所拘束。但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詳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故縱使是真品或水貨,若有影響商品品質或受損的情形,依但書規定,商標權人仍可能主張其權利。況個案中「贈品」上標示的商標,是否確實是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而使用的「真品」,尚須就個案存在的具體客觀事證,由司法機關加以判定;且商品上如標明「贈品不得轉售」、「非賣品」等贈品聲明時,因投入市場的方式與一般經銷管道不同,難以落實品質控管(此與商標品質保證功能相關),且該等贈品商品投入市場時,商標權人選擇無償提供,並在贈品上為限制或保留聲明的情形,因其商標權並未因第一次銷售行為取得商品對價而耗盡者,不宜逕行解釋該贈品已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如果欲再次行銷或消費者使用後轉售,仍需得到商標權人的同意,才能避免侵害商標權的可能。

三、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權利本質有異,而「商標」除了識別來源的功能,還有品質及廣告功能,通常影響商標權人長期經營累積的品牌價值,因而規範意旨各有不同,並無衝突問題。此外,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的認定,係屬於司法機關的權責範圍,仍須由法院依職權參酌相關事證就個案綜合判定。

  • 發布日期 : 106-10-17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7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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