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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公司為商標代理人,代辦商標申請等相關問題(107/2/23)

一、關於商標申請註冊及其相關事務之代理,我國商標法原則上採行任意代理制度,開放予任何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具有健全意思表示能力且熟諳商標法令之「自然人」,得受委任後以本人名義處理國內外商標申請註冊及其相關事務等事宜。(商標法第6條、72台商玖字第204339號函、85台商924字第220597號函參照)。

二、目前國內商標代理業務,多由律師或具實務經驗之商標代理人辦理,不以設立事務所為必要,惟須以「自然人」之個人名義為商標代理人,無法僅以「事務所」或「公司」具名為商標代理人,代理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及辦理其相關事務。

  • 發布日期 : 107-02-23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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