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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資料加註「聲明不專用」之用意 (107/9/4)

一、依商標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所謂「不具識別性」部分,即指商標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包含之「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及「其他不具識別性」等情形。惟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之部分,僅於該部分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情形,始須「聲明不專用」。

二、「聲明不專用」之功能,係在使商標權利範圍更為明確。更具體地來說,為使商標權人能清楚其註冊商標的權利範圍,以免就商標圖樣中未單獨取得專用權的事項,據以對他人主張權利的情形發生,並使競爭同業能有效拿捏商標使用的分寸,以免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包含於商標圖樣中,可能使得商標權人或競爭同業誤以為商標權人已就該部分取得專用權,並產生得依法排除他人相關使用的誤解,這種商標權利範圍不明確的情形,即可能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故申請人必須對該不具識別性部分為不專用的聲明,使商標權利範圍明確後,始能取得註冊(「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2.2.1參照)。

三、「聲明不專用」之效果,係商標註冊後,雖然商標圖樣中含有聲明不專用的部分,商標權人仍取得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使用整體商標的權利,而非單獨使用商標中特定部分的權利,商標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其判斷仍應以整體商標圖樣為觀察。商標組成部分因識別性強弱的差異,在商標混淆誤認之虞判斷時會被施以不同的注意力,因此,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不論其屬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並經聲明不專用,或無疑義之虞而未經聲明不專用,僅是在判斷時會被施以較低的注意力或忽視而已,但仍不排除因個案的具體情形,有影響混淆誤認之虞判斷的可能。

四、至於商標圖樣中特定事項是否應聲明不專用,審查時係依個案情形,並參酌字典、出版品及網路搜尋結果等資訊為判斷依據,但囿於取得的資訊有限,倘審查程序中,未要求申請人就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不具識別性事項聲明不專用,即准予註冊,商標權人仍不得排除他人關於該不具識別性事項的使用。相對地,有些商標於審查時具有識別性,惟嗣後因商標權人或第三人於市場使用的結果,使其識別性產生變化,例如因商標權人怠於行使權利,使註冊商標逐漸成為業界常用的說明性文字,甚或通用名稱,而喪失識別性。故聲明不專用制度,僅是於審查程序就可能發生商標權爭議的情形,預作防範的行政措施,註冊商標是否就特定事項聲明不專用,並非日後判斷該事項是否具識別性的唯一依據(「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2.2.2參照)。

  • 發布日期 : 107-09-0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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