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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展覽會優先權等相關事項】108/5/28

一、主張展覽會優先權的商標申請案件,本局並不會另外加收申請費用。但是,商標申請人應該在商標申請日之後的3個月內檢附國際展覽會主辦者發給的參展證明文件(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參展證明文件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展覽會名稱、地點、主辦者名稱及商品/服務第1次展出日。

(二)參展者姓名或名稱及參展商品/服務的名稱。

(三)商品/服務的展示照片、目錄、宣傳手冊或其他足以證明展示內容的文件等。如果規費證明文件,是可以證明上述事項的,不論是收據或發票,都可以一併檢附在商標申請案中,供本局審查上參考。

二、商標法規定的展覽會優先權,係指在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申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日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得以展出日為該商標註冊的申請日(商標法第21條準用商標法第20條有關優先權規定)。所以,不論是有關印尼參訪,或將於日後到土耳其、埃及、阿拉伯杜拜等國參訪事宜,應注意的是,要先確認該等國家有舉辦國際性展覽會(展覽會需具國際性質),則在該展覽會後6個月內都可以依前述說明,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並同時主張展覽會優先權。

三、本局就歷年主張展覽會優先權之商標申請案件,彙整經本局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並蒐集本(108)年在我國舉辦的國際展覽會完成清冊,已公告於本局網站「我國認可主張展覽會優先權之國際展覽會名稱」頁面,供各界參考。但申請人得依實際主張的國際展覽會情形個案認定,並不以清冊所列之國際展覽會為限。至於以法人資格提出商標申請者,除本局認有必要外,原則上並不需要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只要在商標申請書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姓名、營業所等資料,即可以紙本或電子方式提出申請。

  • 發布日期 : 108-05-28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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