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將商標拆下縫製為裝飾使用是否構成侵權】108/5/26

一、依商標法規定,商品上所標示使用的商標,由商標權人或是得到他同意的人放在市場上交易流通(無論是國內或國外市場),商標權人就不可以對這個商品再主張商標權(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前段參照)。所詢將自己所購買的衣服或褲子上之A商標拆下來作為僅供自己穿著的衣服或帽子上的裝飾圖樣,如果沒有為行銷之目的而使用商標的意圖,原則上不構成商標法第5條商標使用的要件,而可能沒有侵權的情形。但是,實際使用情況是否涉及商標侵權,這是司法機關的權責,法院會依實際具體個案的使用情況進行認定。

二、如果是穿著前述自己所縫製有一個或多個商標的帽子或衣服出國,應注意的是,國外法制及商標權利人註冊情況不同,執法寬嚴程度不一,需依照當地國家法律規定及執法機關判斷是否侵權。

  • 發布日期 : 108-05-26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44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