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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正版商品截圖拍照使用所涉商標權及著作權問題】108/5/15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時具有「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及「創作性」,就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而著作權法所稱的美術著作,包含繪畫、版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等。所詢迪士尼、三麗鷗、嚕嚕米、角落小夥伴、皮卡丘等卡通圖案製成的貼圖或包裝袋圖案,如果符合前述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情況,就會屬於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

二、如果為了販賣商品,以截圖或拍照的方式而去利用到這些美術著作,並且將它們上傳到網路上,這樣可能會涉及到著作權法中所規定的「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除非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可以合理使用該等貼圖的情形,否則應該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或同意才能利用這些著作,這樣才不會有侵害他人的著作權的疑慮,如果有侵害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是要負相關的民、刑事責任的。

三、關於販賣「正版」迪士尼、三麗鷗嚕嚕米、角落小夥伴、皮卡丘等商品一事,依商標法規定,如果這些商品上所標示使用的商標,都是由商標權人或經他們同意的人所使用,並且投放到市場上交易流通(無論是國內或國外市場),由於這些使用商標的行為,都是由權利人自己所為,並未破壞商標指示自己所產製商品的來源與品質功能,也不會讓消費者對這些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因此,販賣正版商品的行為應該沒有侵害他人商標的疑慮(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四、要特別注意的是,將迪士尼、三麗鷗、嚕嚕米、角落小夥伴、皮卡丘等商品的小貼圖(例如截圖或正版包裝袋拍照後)使用在自己網頁上的行為,情況並不相同。這時使用到他人商標的行為,如果是將要賣的正版商品截圖或拍照上傳,除了前面所述的著作權問題外,在實務上必須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也就是說,有必要使用他人商標來指示該等(他人)正版的商品,而且是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使用(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參照),實際使用情況是否涉及商標侵權或合理使用,是由法院依實際具體個案的使用情況進行判定。

  • 發布日期 : 108-05-15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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