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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利期間】108/5/10

一、商標經獲准註冊後,商標權人於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取得商標權,並得排除他人使用(商標法第35條),惟商標法之立法意旨,除為保障商標權外,亦兼具保障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及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為兼顧商標權人實際於市場上使用之需求,並避免影響第三人選用新商標進入市場的機會,法律賦予商標權一定之保護期限,且商標權人如有持續使用的需要,可以透過延展註冊,延續該商標的專用期限。

二、觀諸國際間對於商標註冊期間的規定,例如商標法條約第13條第7項及新加坡條約第13條第5項規定,明定首次註冊及每次延展註冊之有效期間為10年;TRIPS第18條亦明定首次註冊及每次延展註冊之期間,均不得少於7年;我國則於商標法第33條明定商標自註冊當日起,商標權期間為10年,申請延展註冊者,每次延展亦為10年,相較於前述國際條約規範的保護意旨應屬相符。但應注意的是,商標權人在商標權期限內負有使用商標的義務,如註冊後3年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3年,逾該3年法定期間除有正當事由外,將該當商標廢止註冊的適用(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照)。

  • 發布日期 : 108-05-1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7-27
  • 瀏覽人次 :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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