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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的商標作為網頁標題是否侵權】108/3

一、我國商標法採註冊保護原則,商標經獲准註冊後,商標權人即合法取得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商標法第33、35條)。原則上,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的商標;(2)於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的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抑或是(3)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的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在司法實務判斷上,涉及商標侵權的具體個案中,會先確認行為人使用「商標」的情形,有無第36條規定不受商標權效力所拘束的適用,再進一步審酌行為人實際使用是否有致相關消費者對於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至於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有無商標法第68、69、95條等規定的適用,該等事項須由司法權責機關綜合實際情況就各相關事證依職權加以判定,先予敘明。

二、依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所稱在提供銷售商品或服務的網站網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的商標作為網頁標題之一,且為消費者識別的主要部分,有使相關消費者將之與他人商標商品或服務產生聯想,具有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時,實務上,有認為該使用行為屬商標使用(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本件觀諸所附的網頁截圖資料,部分賣家在銷售商品的標題中雖使用與特定商標相同的字樣,並有可能使消費者將之與商標權人提供的商品商標產生聯想,其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認定,仍須考量有無商標法第36條規定之例外,例如販售的商品確實為他人商標的商品,而有使用他人商標來指示他人商品的必要性等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的情形。

  • 發布日期 : 108-03-31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5
  • 瀏覽人次 :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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