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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否執確定判決單獨申請商標移轉登記】 109/9

一、按「申請商標權之移轉登記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9條第1項對申請移轉登記之應檢附文件定有明文。所以,法院所作成命債務人移轉商標登記的確定判決,應得作為「其他移轉證明文件」,由債權人單獨向本局申請移轉註冊之登記。
二、然而,債權人申請移轉註冊之商標,如仍處於受禁止處分的狀態者,因商標專責機關立於受囑託登記機關的地位,並不會介入商標權利實質歸屬之認定,因此,商標行政作業上,仍需俟原囑託禁止處分法院來函通知商標專責機關撤銷該禁止處分,始得依法院確定判決主文辦理該移轉登記申請。
 

  • 發布日期 : 109-10-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10-30
  • 瀏覽人次 : 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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