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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售遭同業檢舉侵權】 110/9

有關一直被同業用商標檢舉商品而被下架等問題,說明如下:
一、有關購物拍賣平台為避免觸法涉訟,對於買、賣家利用其平台交易商品,列有購物平台使用規範,或對侵害智慧財產權商品訂定有下架機制,此為平台業者與使用者雙方所約定的私人契約,對於侵權商品下架與否的判斷,係由平台業者依其使用規範所為的行為,如無明顯違法或顯失公平情形,尚非公權力所得介入。一般而言,有權向平台業者要求下架侵權商品的人,應為註冊商標權人或其專屬被授權人,至於所述在網路平台販售的商品遭A公司檢舉而被平台業者下架一事,建議先與平台業者確認A公司是否為有權下架之人(權利異動情形參本局檢索系統的商標註冊簿列印資料);或可進一步提出如訂貨來源等相關資料,證明無違反商標法等情形,以供平台業者參考。另外,如認為A公司僅因網路賣家販賣真正商品的價格,即恣意向平台業者檢舉有侵害商標權情形,可能涉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可以檢附具體事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
二、本件來信所稱在網路上販售的他人商品,如確實是在我國註冊的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的人產製的商品,且係將原商品進行轉售,未有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時,僅為指示他人的商標商品,而有使用他人商標的必要,依商業交易習慣,所述在自己網頁上的呈現,應是讓消費者認識自己所提供的零售服務來源為何,再以誠實信用方法,適當表示他人的商標來指示他人的商品。但實際具體個案中,是否符合商標合理使用,或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等情事,屬於司法機關的權責範圍,須由法院綜合實際情況就各相關事證依職權判定。

  • 發布日期 : 110-09-09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9-09
  • 瀏覽人次 :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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