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名牌包切割重製成為手錶錶帶】110/10

有關將名牌包切割重製成為手錶錶帶,並販售給他人,且錶帶保留明顯的名牌LOGO有無違反智慧財產權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可以依法限制別人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可能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行為。行為人如果沒經過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他人商標,可能會因商標侵權而須負民事及刑事的責任。

二、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如果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在市場上第一次銷售或流通時,已就「該商品」取得報酬,則附於商品上的商標權,在該商品第一次販賣時已耗盡。但須注意的是,「該商品」流通於市場後,如果發生變質、受損等有正當事由者,商標權人依法仍得主張權利(請參照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

三、本件來信所述,將名牌包切割重製成手錶錶帶販售,該加工後的手錶錶帶商品,並不是原投入市場的「名牌包」商品型態,形同於「手錶錶帶」商品並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情形,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但書規定,還是會有構成商標侵權的可能(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但具體個案中有沒有構成商標侵權,須要由司法權責機關參酌各項相關事證綜合判斷,非本局職權得予認定的範疇。

  • 發布日期 : 111-10-0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4
  • 瀏覽人次 : 34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