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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性合理使用】110/10

一、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依法在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上,取得專用該商標的權利,可以依法限制別人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可能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行為,以保障商標權人專有商標權利,以及商標正確指示商品/服務來源功能。但是如果是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所提供服務性質、特性或其他與服務本身有關的說明,依法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

二、有關在官網或文宣品上標示所提供冷氣保養服務的冷氣機品牌,例如○、○、○等,以及標示所使用的專業工具、洗劑的商標,一般如果是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用他人的商標指示他人的商品,主要是為了表示自己有提供該些品牌商品的冷氣保養服務,對消費者來說,只是提供必要的營業資訊,並不會因此誤認貴公司與該等品牌商標權人間具有同意或贊助關係(原廠維修或保養)時,應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該當商標法第36條規定的適用,不受該些品牌商標權效力所拘束。但具體個案中有沒有構成商標侵權,須要由司法權責機關參酌各項相關事證綜合判斷,尤其是,實際標示該些品牌的使用方式及實際使用態樣,有無使相關消費者誤以為所提供冷氣保養服務來源,與該些品牌權利人間有關連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就有構成商標侵權的可能,尚非本局依職權得予認定的範疇。

  • 發布日期 : 111-10-0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4
  • 瀏覽人次 : 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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