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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真實使用】111/4

有關餐廳歇業多年,該商標仍張貼於已歇業建築物外,商標所有權人於近日才延展商標註冊等商標問題,說明如下:

一、商標權人應真實使用註冊商標,且其使用還必須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若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會構成註冊商標廢止的事由(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照)。又商標權的維護,主要繫於商標權人有持續使用,使消費者於交易過程中得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累積的商標價值,如商標的使用,不是基於行銷目的,而無實際商業交易行為或計畫,就不具有維持或創造該商標商品或服務市場或通路的經濟上意義,於客觀上不足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之來源,就不算是真實使用(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71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註冊在餐飲服務的商標,如商標權人早已歇業多年,並無提供餐廳服務的事實,僅僅將商標用張貼於營業場所,並沒有實際商業交易行為,客觀上即不符合真實使用註冊商標的要求。

二、其次,商標法自92年修正後,對於申請商標延展註冊,已改採形式審查,不要求商標權人於延展註冊申請時,應檢送實際使用證據,故商標雖經核准延展註冊,但其效果只是權利期間的延長,不能排除商標有廢止註冊規定的適用。因此,來函提到近日才延展註冊的商標,若以3年內未使用為由對該商標申請廢止,本局仍可以依商標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處理。但應注意的是,商標權人營業的場所可能異動,或授權他人經營使用商標,實務上仍應就商標權人檢送實際使用的證據,或提出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的正當事由,以審查商標是否有應廢止註冊的情形。

  • 發布日期 : 111-10-0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4
  • 瀏覽人次 :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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