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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建築物畫成貼紙販售】111/4

有關將地方上重要建築、古蹟畫下來,並製作成小貼紙販售,是否會有違反商標法一事,說明如下:

一、有關商標法的部分,須經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商標註冊後,才由商標權人依法取得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行為人如果沒有經過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有可能造成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等情形,則會因商標侵權而須負民事及刑事的責任。

二、有關想要繪製地方上重要建築、古蹟的貼紙,建議應先確認該建築物、古蹟的平面及立體建築外觀圖形,是否已有他人作為商標,且取得註冊,並且與繪製的圖案是否有構成相同或近似。若已有他人在貼紙等類似商品取得註冊商標,客觀上如有使相關消費者對所販售的貼紙等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可能時,則可能涉及侵害他人商標權的疑慮,此部分需要進行相關商標檢索及資料查詢後自行判斷。

三、特別要提醒的是,商標法第36條就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的情形有加以明定。例如,如果是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的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換句話說,如果是將地方上重要建築、古蹟畫下來,所繪製的圖案製作成小貼紙,係作為貼紙商品本身的內容,僅具裝飾圖案的功能,給消費者的印象,並不會認為是表彰商品來源的商標,並非作為商標使用者,自得主張有前述合理使用情形,而不受他人的商標權效力所拘束。至於是否合理使用的認定,是屬於司法機關的權責範圍,具體個案中是否作為商標使用,以及有沒有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或只是單純提供相關說明性資訊,而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須要由司法權責機關參酌權利人的主張、使用人的主觀意思及消費者的客觀認知等事證加以判定,尚非本局依職權得予認定或回復說明的範疇。

  • 發布日期 : 111-10-0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4
  • 瀏覽人次 :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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