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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擷取企業商標自製教學性質影片】111/6

有關教育單位擷取企業商標,發展、創作及自製教學性質之教材、教案及影片等,是否違反商標法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可以依法限制別人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可能造成消費者對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行為。行為人如果沒經過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他人商標,可能會因商標侵權而須負民事及刑事的責任。所以,「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應注意是否經商標權人之「同意」。但有商標法第36條規定不受商標權效力所拘束的情形者,不在此限,合先說明。

二、行為人是否有「商標使用」情形,依商標法第5條規定;主要是行為人有為行銷目的,將商標用於註冊指定的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持有、陳列、販售、輸出或輸入前述商品,或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或用於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商業文書或廣告等,或將前述各種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使用。也就是,商標使用的樣態,主要是提供相關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可以藉以認識並辨別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來源。本件如來函所詢情形,如是以「教學目的」擷取企業商標,用於教學性質之教材、教案及影片內容,並沒有以該商標作為行銷自己商品或服務,也不會使接觸教材、教案的人誤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可能時,就與商標侵權無涉。

三、最後,必須特別說明,商標侵權事件中商標使用的判斷與認定,屬於司法機關的審判權範圍,須由法院綜合實際情況與相關事證以為斷。

  • 發布日期 : 111-10-0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4
  • 瀏覽人次 :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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