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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國外商品進口是否應為商標註冊之申請】111/6

有關代理國外商品進口台灣銷售,是否需要在台灣申請商標才能販售,或是在商品上貼製商品基本說明、製造商和台灣代理商相關資訊即可等事宜,說明如下:

一、由於商標是採屬地保護為原則,在國外行銷使用或註冊的商標原則上其商標權效力並不及於我國,代理國外他人品牌商品進口來台銷售,雖然販售的商品未必須先在我國取得註冊,才可以使用商標,但是為周全保護商標的權益,仍建議宜依法在我國申請註冊。要特別提醒留意的是,商標是表彰該○國企業的產品,原則上,應以該外國廠商名義申請註冊,除非有得到該外國原廠商標權人同意,才可以以代理商名義申請註冊,先予說明。

二、一般代理銷售各項進口商品時,如果不涉及自行製造仿冒品等情事,也不是「明知」為仿冒品而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雖然原則上並不該當侵害商標權的行為(第97條規定參照)。但建議事先查明,避免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已有他人註冊取得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恐易生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困擾。在提出商標申請註冊之前,歡迎多加利用局網頁的商標檢索系統,就想要申請註冊的商標「文字」或「圖形」,分別選擇「文字近似檢索」或「圖形近似檢索」,並選定申請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及其類別,查詢在指定的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範圍,有無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已經有他人先申請或註冊在案,也可以藉此查詢,確認該○國企業在我國申請註冊的核准機率。

三、至於在商品上貼製商品基本說明、製造商和台灣代理商等商品資訊,由於商標是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與商品上有關製造商等資訊之標示不同,商品標示法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業司;依商品的屬性不同,並有不同的特別法規範,例如「食品」商品另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品及醫療器材」商品另有「藥事法」規範,均屬衛生福利部主管範疇;「菸、酒」商品另有「菸酒管理法」,屬財政部權責範圍。如所詢係屬商品標示問題,宜依實際進口的產品相關法規範,諮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尚非商標法所規範的範疇。

  • 發布日期 : 111-10-0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4
  • 瀏覽人次 : 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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