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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類似組群及指定服務之類似關係】111/7

一、我國申請商標所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務的分類標準,採用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為利於檢索前案可能造成混淆誤認的商標,並於尼斯分類的類別項下區分組群,視商品及服務性質的需要,在各組群項下再細分小類組。原則上同一組群內(前4碼相同者;包括小類組)的商品或服務性質相同,為必須相互交互檢索的商品及服務範圍,如需檢索不同組群,則於備註中加以說明,並編訂有「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作為實務上判斷商品或服務類似與否重要的參考資料。

二、應注意的是,商標是否可以註冊,除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務間是否具類似關係外,仍應就申請註冊商標個案中的各項存在因素,例如商標近似程度、識別性強弱、消費者熟悉程度等綜合考量有無混淆誤認之虞(請參考本局公告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指定商品及服務間的類似程度,並非唯一考量因素,先予敘明。

三、2802組群為運動用具,性質上為供人運動使用的用具,假如申請或註冊在先商標指定使用於2802組群羽球拍、羽毛球等商品,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2802組群如高爾夫球等其他運動用具,有可能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應不得註冊。至於2801組群為玩具,性質上為供人遊戲使用的用具,與2802運動用具相較,商品之性質、功能或用途較無共同或關聯之處,類似程度較低,審查上並未列為需相互檢索的商品或服務範圍。

四、申請商標註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建議應以實際使用或三年內預定使用的服務為原則。所稱申請在第36類至45類的服務,雖規費不以指定項目有無超過20項計算,但全選所有服務,不僅在商標審查上,服務類似組群檢索範圍可能因此擴大,容易與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構成混淆誤認可能,而不得註冊外,商標註冊後,如果三年未使用註冊商標,他人亦可能透過爭議程序對未使用的商品及服務申請廢止註冊,此時,舉證責任及證據資料的認定等程序進行,將可能造成有形或無形的經濟負擔及時間的耗損。

  • 發布日期 : 111-10-0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4
  • 瀏覽人次 :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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