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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參酌因素】111/11

有關從國外進口商品上僅有外文商標,沒有中文商標,販售時附加說明相關消費者所認識的該商品外文商標的中譯中文商標,且中、外文是同一商標權人,是否有侵害商標權風險一事,說明如下:
一、 賣家從國外進口商品來台銷售,即所謂的平行輸入商品,依商標法規定,指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如果是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在國內外市場上流通的商品,因「該商品」第一次販賣時權利已耗盡,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的再販售行為主張權利(請參照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但是應留意的是,「該商品」流通於市場後,如果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商標權人依法仍得主張權利,先予說明。
二、 進口商品來台銷售前,應先確認平行輸入的商品係屬「真品」,也就是平行輸入的貨品來源確實為商標權人所流入市場,以避免爭議。其次,平行輸入的商品如原本僅有外文商標,在銷售該等商品時,說明商品為該外文商標及其中譯中文的商標,且中、外文商標是同一商標權人,如果進口的商品是經商標權人於國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而在行銷時有使用他人的商標來指示他人商品的必要,可主張指示性合理使用,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但實際個案中判斷「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參酌因素包括:「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使用他人商標為必要行為」、「使用之結果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等。因此,使用他人商標的結果,應避免有使相關消費者誤為商標權人的代理商、贊助商,或雙方共同進行行銷等錯誤觀感,並應由法院就個案事實及證據進行認定。具體個案有無商標侵權風險,仍須由法院綜合實際情況就各相關事證,依職權就具體個案加以判定,屬於司法機關的審判權範圍。
  • 發布日期 : 112-09-26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9-26
  • 瀏覽人次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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