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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陸籍配偶尚未取得身分證申請註冊商標】112/01

有關在台陸籍配偶,尚未取得身分證,但有居留證,其申請註冊商標的申請人身分是否須經特別公證等事宜,說明如下:
一、 商標註冊申請,無論是國內、外申請人,原則上無須檢附身分或資格證明文件,只有在必要時,為查核申請人之身分或資格,本局才會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或資格等證明文件(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參照),先予說明。
二、 在台陸籍配偶,尚未取得身分證,可以檢附持有之長期居留證影本,於申請書上之申請人ID欄位填寫居留證號碼,自行或委任代理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如尚未取得長期居留證,或想要以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為申請人,也可以委任代理人提出申請註冊。至於檢附之居留證原則上亦無須公證,僅於本局認有必要時,才須要辦理驗證(本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五參照)。
  • 發布日期 : 112-09-26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9-26
  • 瀏覽人次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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