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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人公司解散清算完結是否可以移轉商標權】112/04

有關商標權人公司已申請解散清算,並經法院核准,商標權人之法人格是否於核准時消滅,是否還可以進行商標移轉一事,說明如下:

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其法人人格並非立即宣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事務。至於公司解散後,如已完成合法清算,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公司法第331條規定參照),若公司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司法院秘書長84年3月22日祕台廳民三字第04686號函釋參照)。是以,公司已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嗣後發現尚有現務未了結,清算人應續為合法之清算。其應清算的事項漏未辦理,緣於法院對於法人之清算有監督之權責(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參照),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財產(公司法第333條規定參照),清算人應先向法院聲請撤銷原清算完結備查後,依此辦理商標權移轉登記申請,續行有關商標/專利財產權的處理事宜(經濟部101.8.13經商字第10102105780號函釋參照)。

  • 發布日期 : 112-09-26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9-26
  • 瀏覽人次 :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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