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購入正版原料自行加工後贈送予他人】112/05

買入的原料為正版(真品),自行加工後,並非販售,而是贈送予他人,是否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等事宜,說明如下:
一、 商標法是採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從註冊公告當日起,由商標權人在註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取得商標權(商標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參照),並可以依商標法第68、69條及第95、97條規定,對於他人沒有得到商標權人同意使用商標的行為,主張民事及刑事侵害商標權法律責任,其規範主要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商標權人與消費者,應以是否構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為主要判斷,先予說明。
二、 商標法上所稱商標之使用,是指為行銷之目的,有商標法第5條所規定,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等情形,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而言。所稱「行銷之目的」,指基於商業交易之目的,向市場促銷或銷售其商品/服務而言。至於是否有「行銷之目的」而構成商標使用,並非以是否贈送他人之有償無償截然劃分,仍應依具體個案之行為是否屬商業行為加以判斷。
三、 購入的原料(如卡通圖案)即使是真品,購入後自行加工,但加工後的商品,並不是商標權人原投入市場商品的「原裝」型態,如有影響商品品質或受損的情形(詳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商標權人仍可以依法主張其權利。至於自行加工後,並非販售,而是贈送予他人,具體個案實際使用情形,是否有為行銷目的,具商業性質使用他人商標,而有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涉及實際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第68條或第95條以下等侵害商標權的民刑事責任,必須透過司法調查程序釐清事實,由司法權責機關就權利人的主張、使用人的主觀意思及消費者的客觀認知等事證加以判定,屬於司法機關的審判權範圍,非本局職權範圍所能論斷。
  • 發布日期 : 112-09-26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9-26
  • 瀏覽人次 : 15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