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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人出具商標註冊同意書】112/06

有關來信詢問肖像權人出具商標註冊同意書等事宜,說明如下: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但書規定,由肖像權人出具同意書同意申請人申請註冊情形,在審查上主要是確認肖像權人本人同意他人以其肖像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所以由肖像權人本人簽署「肖像或著名姓名之商標註冊同意書」,於同意書之「立同意書人」欄位上簽名或蓋章,及填寫肖像權人本人之「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等資訊,至於同意書下方之「印章具結書」,則是商標註冊同意書如有使用印章,所蓋之印章確屬肖像權人本人所有之具結聲明,並無蓋用原印章之問題。又為確認是肖像權人本人,無論是否使用印章簽署,出具同意書應同時檢附立同意書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以利審核。有關「肖像或著名姓名之商標註冊同意書」及範例,本局已放置於以下網頁(肖像或著名姓名之商標註冊同意書)周知申請人及各界參考,歡迎多加利用。
  • 發布日期 : 112-09-26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9-26
  • 瀏覽人次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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