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註冊商標實際使用之同一性】112/06

一、 我國商標註冊制度是以先申請先註冊為原則,申請註冊商標固然不以先使用之事實為條件,惟為彰顯商標的功能及商標註冊目的,取得商標權還必須透過實際使用,才可以使消費者將商標與商品或服務產生連結,實現商標識別來源、品質保證及廣告等功能。換句話說,商標註冊後應依法使用,且符合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使用之定義,以註冊之商標圖樣使用於其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如有註冊後3年以上未使用、僅使用其中一部分、變換加附記使用或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等違反商標法第63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使用行為,都將構成廢止商標註冊之事由,先予說明。
二、 實際使用商標時,應留意與取得註冊之商標圖樣相同,即使有不同,依社會一般通念並不失其同一性,才有可能認為有使用已取得註冊的商標(商標法第63條第1項2款及第64條規定參照)。標示「農場」、「漁場」、「牧場」、「果園」、「有機」等文字,如果是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真實性描述,固然是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說明性文字,但是,如果不是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真實性描述,而有可能使公眾對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發生誤認誤信情事可能,例如:標示「有機」文字,實際指定使用之商品非屬有機(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16、17條等相關規定參照);標示「牧場」文字,實際指定使用之商品非來自經牧場登記之業者(畜牧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參照)等,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表彰商品之品質、性質、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則可能構成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廢止事由。
  • 發布日期 : 112-09-26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9-26
  • 瀏覽人次 : 28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