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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授權、移轉、延展註冊申請疑義】112/08

一、 依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權授權登記,是採對抗效力。也就是說,基於商標權係屬私權,雙方於意思表示合致時,發生授權契約所約定的效力。但如果沒有向本局申請授權登記,不得以授權使用的契約關係對抗第三人(商標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參照)。同樣的,商標權移轉登記,也是採對抗效力,於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發生移轉契約所約定的效力。但如果沒有向本局申請移轉登記,不得以移轉契約關係對抗第三人(商標法第42條規定參照)。提醒應留意的是,商標經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才會繼續有效存在(商標法第39條第3項規定參照),並發生對抗第三人,以維護商標使用的權益。相反的,如果授權未經登記,第三人已因受讓而完成移轉登記,則被授權人不得以該授權契約對抗受讓人,主張其授權契約繼續存在。
二、 有關外國商標權人為自然人,於死亡前簽署商標授權契約,依其所簽署授權契約約定的內容,於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發生效力。其授權契約並不因商標權人死亡而當然無效,如果有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時,由繼承人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規定參照)。被授權人想要主張原授權契約上的權利,在有繼承人情況下,可以向商標權人之合法繼承人提出主張,包括請求履行契約之義務、向本局申請商標權授權登記等。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因商標權之授權、移轉等有關契約存在與否各項爭議,必要時仍應經由訴訟、調解、和解等程序解決紛爭。
三、 因繼承申請商標權移轉登記,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為合法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9條第1項規定參照),如果誰是合法繼承人尚在法院訴訟審理中,仍應於法院審理結果後,檢附法院確定判決等相關證明文件,據以辦理繼承移轉登記。
四、 商標延展註冊,係屬商標權利之延續,其申請延展註冊應由商標權人或其受讓人提出申請。如因商標權人死亡,誰是合法繼承人尚未確定,則對於商標權存續有利害關係的人,也可以載明理由申請商標延展註冊。
  • 發布日期 : 112-09-26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9-26
  • 瀏覽人次 :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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