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異議程序

異議人提出異議,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異議書如有提出附屬文件者,副本中應提出。亦即,異議人應檢送已載明事實及理由的異議申請書正、副本各ㄧ份,如有提出證據資料等附屬文件者,副本中亦應提出該附屬文件。異議的事實及理由不明確或不完備者,本局會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又,異議人在商標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得變更或追加其主張的事實及理由。但逾越 3 個月法定期間才變更或追加的事實理由,應不受理。  

特別要注意的是,為使爭議雙方得充分提出事實及證據,並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充分掌握爭點,商標異議案需進行交叉答辯及陳述意見的程序。為促使爭訟早日確定,如當事人所提出答辯書或陳述意見書有遲滯程序之虞,而其事實已臻明確時,依商標法第 49 條第 3 項規定,本局得不再通知相對人答辯或陳述意見,逕行審理。 

  • 發布日期 : 109-0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5-18
  • 瀏覽人次 : 480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