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案件,經審查人員審查後,若認為評定有理由,應作成評定成立的處分書,商標的註冊因自始註冊即有違反規定的情形存在,其註冊撤銷後,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商標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評定人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評定,經審查評定成立者,得僅就該部分商品或服務撤銷其註冊,商標註冊指定的其餘部分商品或服務的註冊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