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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廢止程序

申請廢止人提出廢止,應以廢止申請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廢止申請書如有提出附屬文件者,副本中應提出。申請廢止人應檢送載明事實及理由的廢止申請書正、副本各ㄧ份;廢止申請書如有提出證據資料等附屬文件者,副本中應提出該附屬文件。廢止的事實及理由不明確或不完備者,本局將會通知申請廢止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 

特別要注意的是,為讓爭議雙方當事人得以充分掌握爭點,商標廢止案件須進行交叉答辯及陳述意見的程序,但為促使爭訟早日確定,如當事人所提出答辯書或陳述意見書有遲滯程序之虞,而其事實已臻明確時,依商標法第 67 條準用第 49 條第 3 項規定,本局得不通知相對人答辯或陳述意見,逕行審理。 

應注意的是,商標未使用係為消極的事實,應由商標權人積極的舉證證明有使用商標的事實,申請廢止人申請廢止他人的註冊商標,只需提供相當證據,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即可(所謂釋明係指「提出證據方法,使法院得生薄弱心證之行為,即使其可信為大概如此」)。 

  • 發布日期 : 109-0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5-18
  • 瀏覽人次 : 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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