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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同一性問題

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使用註冊商標應以原註冊的商標整體使用為原則,但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有些許不同,而依社會一般通念,不失其同一性時,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實際上是不是具有同一性,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就具體個案個別認定。(請參考「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 

商標法所稱同一性,是指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雖然在形式上略有不同,但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而使消費者產生與原註冊商標相同的印象,認為二者是同一商標,即是具同一性,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註冊商標實際使用時,僅變更商標圖樣的大小、比例、字體或書寫排列方式等,通常屬於形式上略有不同,不失其同一性。但如果將商標中引人注意的主要部分刪略不用,以致與原註冊商標產生顯著差異,就不具同一性。

  • 發布日期 : 109-01-30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30
  • 瀏覽人次 : 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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