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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行商訴字第143號

判決分類: 行政判決
判決日期: 99-11-25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

判決簡旨: 倘文字商標係組合或複合字詞,比對文字商標之外觀、觀念或讀音時,應先探求組合或複合字詞中,是否有主要字詞與形容字詞之分,若有,原則上應以主要字詞為比對客體
  • 發布日期 : 100-05-13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07
  • 瀏覽人次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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